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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退休老年人如何理财】老年人慎选理财型保险品

配资公司 2018-03-03 点击: 手机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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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人刘先生,70岁,2009年通过某银行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,趸交保费50000元,保单于2014年9月19日期满。投保单及回执均为本人签字,保单回访为新保回访成功件。

2016年年初,投保人刘先生委托其女儿刘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满期领取手续,得知此张保单满期领取金额本金加收益仅为57000余元。刘女士对此不认可,称投保时销售人员告知其父亲保单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利息,且表示保单已满期一年多,其间从未接到公司任何通知领取的服务,现父亲身患重病,急需用钱,发现保单收益与当时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严重不符,坚决要求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。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,保险公司随即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。

【调解结果】

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。投保人刘先生委托其女儿刘女士进行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调解员们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,刘女士对投保过程及签字等事实现场予以确认,称投保人年龄较大,不懂保险产品,仅以为到银行就是存款,而且当时公司销售人员口头宣传收益高,能达到10%以上,但现在保险到期,发现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,且与信托等投资理财差距很大,对保单满期后保险公司支付的收益不认可,坚决要求本金加收益给付8万元。保险公司则认为,在刘女士投诉后,公司经调查核实了解,销售过程完全合规,在承保环节中无瑕疵,且是投保人亲自购买,保单回访成功,无法满足客户现在提出的诉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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